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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地质勘探包括哪些类容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1-11-04 02:07   点击:105  编辑:admin   手机版

《矿井地质规程》第四章明确规定如下:
第四章 矿井地质勘探
第一节 勘探性质的划分
第22条 由矿井建设开始,到开采结束期间所进行的一切勘探,统称矿井地质勘探。按其目的之不同,分为矿井资源勘探、矿井补充勘探、生产勘探和矿井工程勘探等四类。
第23条 矿井资源勘探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矿井资源勘探:
1、延深水平或新开拓区,因无正式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而必须进行的勘探;
2、因原勘探报告遗留有重大地质、水文地质问题,勘探程度不足和发现地质构造形态与原地质报告有重大出入,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勘探;
3、为扩大井田范围而进行的勘探。
二、矿井资源勘探应根据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和矿井采掘工程设计的需要而进行。应遵循的原则和必须达到的标准按《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执行。
第24条 矿井补充勘探
一、在矿井范围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矿井补充勘探:
1、因延深水平高级储量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勘探;
2、根据矿井改扩建和开拓延深工程设计等要求而进行的勘探;
3、对需要重新评定的可采煤层,为提高其储量级别或新增储量所进行的勘探。
二、矿井补充勘探应针对存在的地质问题和设计部门的要求进行。其勘探设计,应按附录二的要求编制。其勘探成果原则上要达到本规程第61条的要求。并于勘探竣工后3~6个月提出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内容见附录三)报省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25条 生产勘探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生产勘探:
1、在已开拓区内为查明影响工作面划分的地质因素,或为确定采煤方法以及找煤方向等而进行的勘探;
2、在采区内为解决影响正常采掘和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水文地质问题而进行的勘探;
3、为探明采区范围内煤层可采性而进行的勘探。
二、矿井生产勘探,应针对采区范围内存在的不同地质、水文地质问题而进行。其勘探设计和成果必须满足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勘探竣工后,应及时整理资料,根据需要编制专门的报告或说明书。
第26条 矿井工程勘探是指矿井生产建设中根据专项工程的要求而进行的勘探。勘探施工前应编制专门设计,其成果必须满足工程的要求。勘探竣工后,应及时整理资料,根据需要编制专门的报告或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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