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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目标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5-09 16:32   点击:160  编辑:凤婕   手机版

制定科学的规划,分期(2008~2010年、2011~2015年)实现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利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用于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使历史遗留下来的矿山环境问题得以基本解决;建立和完善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策、资金、管理等保障体系和措施,减轻或避免产生新的矿山环境问题。

4.2.1 2008~2010年目标

1)做好在国家规定的禁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禁止矿业活动的监督工作,实施矿山布局调整。

2)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矿山环境现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验,针对生产和新建矿山,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保证金制度;针对废弃和老矿山,则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基金及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等方式实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目的。

3)总结前期典型矿山治理经验,按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确保矿山环境亟待治理区内危害重、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大的矿山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4)规划期内完成矿山环境治理目标为: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闭坑及矿业权灭失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率分别达到100%、25%。各分类指标如下。

“三废”及噪声治理指标:废气治理达标率70%,废水治理达标率50%,固废治理达标率60%,噪声治理达标率45%;

生态环境恢复指标:植被恢复率15%,历史遗留问题矿山和新建矿山土地复垦率分别为25%、100%,水土流失治理率55%,土地破坏治理率30%,塌陷区重建率50%,排土场重建率15%;

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尾矿综合利用率10%,煤矸石综合利用率55%,新、扩、改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的水回用率90%,大中型煤矿矿井水回用率50%,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率85%(大中型煤矿95%);

地质灾害控制指标:泥石流治理率15%,崩塌治理率15%,滑坡治理率45%,塌陷治理率40%。

4.2.2 2011~2015年目标

1)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并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投入机制,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

2)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提高矿山环境综合保护与治理水平。全面开展矿山环境的监测,探究产生各类环境问题的原因和致灾机理。建立矿山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矿山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开发和推广科技含量更高的保护与治理技术,优化投入、产出比例,保障矿山生产和环境良性、可持续发展。

3)到2015年,矿山环境一般治理区内的矿区环境得到全面保护和有效的治理。

4)规划期内完成矿山环境治理目标为: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闭坑及矿业权灭失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率分别达到100%、35%。各分类指标如下:

“三废”及噪声治理指标:废气治理达标率80%,废水治理达标率80%,固废治理达标率75%,噪声治理达标率50%。

生态环境恢复指标:植被恢复率25%,历史遗留问题矿山和新建矿山土地复垦率分别为30%、100%,水土流失治理率65%,土壤破坏治理率40%,塌陷区重建率60%,排土场重建率20%;

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尾矿综合利用率15%,煤矸石综合利用率70%,新、扩、改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水回用率95%,大中型煤矿矿井水回用率70%,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率95%;

地质灾害控制指标:泥石流治理率30%,崩塌治理率30%,滑坡治理率60%,塌陷治理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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