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六款“有严重水患,未采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4-16 22:19   点击:238  编辑:郑霭   手机版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探放水原则是什么?

探放水原则是指采矿过程中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和前方等水体的具体空间位置和状况等,其目的是为有效地防治矿井水做好必要的准备。放水是指为了预防水害事故,在探明情况后采取钻孔等安全方法将水体放出。
探放水是指包括探水和放水的总称。



扩展资料:
探放水规定
1、地测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在巷道掘进到达探水位置前15天,地测部门发放探水通知单或探放水设计,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编制专门的探放水措施。
2、在受水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3、在接近水害威胁或积水区时,施工单位做好超前探放水工作,防止溃水造成事故。
4、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超前探水: 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区积水时;巷道接近含水断层、陷落柱时。
5、当生产安全受到水害威胁而又未采取探放水安全措施时,地测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探放水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煤矿探放水规定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