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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储量规范的初创阶段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3-15 17:38   点击:153  编辑:解全   手机版

1959年4月,全国储委第12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我国第一份矿产储量规范总则――《矿产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该规范总则又分为:

《金属矿产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由地质部、冶金工业部联合颁发;

《非金属矿产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由地质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建筑工程部联合颁发;

《煤矿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由地质部、煤炭工业部联合颁发。

在上述总则中,根据我国当时的经济和技术条件,将矿产储量分为:平衡表内储量(符合矿山企业生产的技术经济条件的储量),平衡表外储量(由于有益组分或矿物含量低;矿体薄;或矿山开采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或对这种矿产的加工技术方法尚未解决;目前工业上不能利用,但在将来可以开采利用的储量)。

根据勘探及研究程度,将矿产储量分为四类五级(划分级别的条件为控制程度、产状、构造、矿石类型、品级查明程度、矿石质量、选冶技术条件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第一类:开采储量(一般为A1级);第二类:设计储量(一般为A2、B、C1级);第三类:远景储量(即C2级);第四类:地质储量(根据区域地质测量、矿床分布规律,或根据区域构造单元,结合已知矿产地的成矿地质条件预测的储量)。第一、二类一般又合称为工业储量。

总则以简单的条款规定了矿床地质勘探程度的基本要求,指出:勘探程度要求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矿山企业建设规模的大小及矿床勘探的难易,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矿石质量和交通运输条件,目前不利于开发的矿区,应适当降低勘探程度,或只作普查评价;大型矿床可根据建设的急需分期勘探、分批评价;列出了矿山建设所需各级表内储量比例的区间,并注明在勘探时应结合矿床类型和矿山规模加以考虑,两者发生矛盾时应主要依据矿山规模,若规模还不能确定时,或难以勘探的矿床,则按类型探求,还注明小型矿床储量比例不作具体规定;大中型矿山所需表内A2或B级储量的探求目的是满足初期开采需要,必须分布在首先开采地段;凡是提供矿山企业建设设计使用的储量,必须注意对矿石质量的研究,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必须进行详细的工作,不应机械地限于储量级别的要求;凡只勘探到C1级储量即提交设计开采的矿床,矿石质量和加工技术性质以及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应勘探到与B级相同。

在总则的附件二《关于制定各级储量误差范围的参考意见》中,列出了各级储量误差(生产与勘探之间绝对误差)范围的参考资料。

总则颁布后,还制定和颁布了煤、磷块岩、铜矿3个矿种的储量分类暂行规范,金、白云母、硼镁石矿3个矿种的地质勘探工作暂(试)行规定。

上述分类分级基本符合我国当时的情况,但未解决前苏联规范的单一勘探模式及有关工作环节协调衔接问题,因此自20世纪60年代初各工业部门普遍开展了储量分类的研究。1965年,煤炭部在《地质工作若干技术规定》中将储量划分为普查储量、详查储量、精查储量三级,并在本系统内施行。1965年4月,冶金部在《关于冶金矿产资源勘探程度的几项规定》中将储量分为工业储量和远景储量两级,并在本系统内施行。显然,按工作阶段划分级别意在协调级别与阶段的关系,减少储量级别“不等质”问题;而按用途划分级别意在协调级别与建设计划、设计等用途关系。

1965年至1966年,全国储委组织地质和工业部门在矿山调查的基础上,曾起草完成了新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试行草案,将储量分为Ⅰ、Ⅱ、Ⅲ级,并于4月定稿,但在即将颁发之际,受“文革”冲击而未能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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