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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金属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3-09 08:58   点击:232  编辑:韩琴   手机版

在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国务院于1994年2月以第150号令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正式推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1995年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以第13号令发布《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

(一)补偿费征收机关

按照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补偿费征收与缴纳方式

1.计费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同时与矿山的开采回采率水平挂钩。其征费的计算方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状态的产品。

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考核实际开采回采率的采矿权人,其开采回采率系数不得小于1。开采回采率的具体数值由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各种矿产的补偿费费率有所不同。非金属矿的费率绝大多数为2%,但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的费率为4%,湖盐、岩盐、天然卤水的费率为0.5%。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或自用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该矿产品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2.缴纳方式

按照河南省《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按月缴纳,有特殊情况的,经征收机关批准可以缓缴,但7月31日前必须缴清上半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月31日之前必须缴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的10日内,必须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要进行纳费申报,填写有关的申报表,并附具矿种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需的数据资料。征收机关对纳费申报表审查核实后,作为采矿权人的纳费依据。

采矿权人有银行账户的,以银行划款等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无银行账户的,以现金缴纳。

(三)补偿费的减免

(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①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③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2)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①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②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③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④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还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1)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采矿权人未按本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是必须严格执行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矿业秩序的长治久安,才能保障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我国现行的矿业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从事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注意市场变化的同时,应随时关注国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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