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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现状与改革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3-02 08:51   点击:292  编辑:包伊   手机版

(一)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涵义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指地矿行政管理系统中纵向、横向机构的职能、领导关系和运行程序的总体配置的组织制度。

(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沿革

1982年,原地质部更名为地质矿产部,尤其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标致着地矿行政管理全面起步。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矿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领导的综合管理全国地质矿产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质矿产部的“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地质环境,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随着“三定”方案的落实,地矿部不仅进一步强化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并逐步健全和完善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与此同时,地方地矿行政组织体制也进行了相应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从1983年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机构实行部、省双重领导,以地矿部为主的领导体制。1988年,原国家编委支持、指导地矿部选择部分省地矿局进行了改变领导体制试点。经部、省商定,河南、浙江两省地矿局更名为地质矿产厅(简称“地矿厅”),作为省政府职能部门进入行政序列,改变了领导体制。海南省组建了环境资源厅。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地方政府授权的形式,由地矿局履行地矿行政职能。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根据执法实际需要,地矿部与原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地(市)、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明确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在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市)、县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法的执行监督机构,配备精干的、懂业务的矿管干部,代表政府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不懈努力,已经初步建成了包括省(区、市)、市(地)、县各级的地方地矿行政管理体系。但管理体制很不规范,多数省(区、市)地矿主管机构仍是事业管理机关,实行以部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市(地)、县两级地矿产管机构管理体制也未理顺。原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地矿主管机关为游离于政府机关之外的事业管理机关,在实践中难以代表政府有效地维护矿产资源国有权益,协调和处理勘查、采矿权属纠纷。二是影响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视察组综合报告指出的:“多数地方地矿机构没有进入政府序列,与法律赋予矿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极不相称”。三是省(区、市)地矿局肩负矿产资源、矿业权、地质环境等社会管理和直属地勘队伍生产经营管理双重职能,因政企(事)不分,既不利于秉公执法,也不利于搞活地勘单位及进一步提高地质找矿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反复论证研究后,199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质矿产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确定,“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地方地矿主管部门机构由以部为主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进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从而使中央和地方行政组织成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定行政主体。

(三)现行的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类型

1.从事权划分

现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管理相结合。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权益的需要和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要求出发,地矿行政必须实行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但是从我国多民族组成、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必须兼顾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利益,因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在实行中央集权的同时,必须辅以分级管理相结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中确定:中央、省(区、市)、市(地)、县四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

需要指出:行政组织机构隶属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建国以来一直想解决,却又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现行的地矿行政组织体制下,地方地矿行政机构纳入了同级政府行政序列,无疑是一个重大进展;但是,四级地矿行政机构如仅是“业务指导”关系,还是不够的,仍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自治区、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的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在我国,现行行政组织机构隶属关系实际上有三种形式:一是垂直领导;二是双重领导;三是业务指导。实践证明:不论采取那种隶属形式,都必须注意把握具体执行时的程度和分寸,妥善处理好条条与块块的关系。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比较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中国地矿行政体制仍是一项相当艰巨的战略任务。可喜的是,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研究和探索。河北省人民政府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省地矿厅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市(地)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称“地质矿产局”,实行省地矿厅与市政府、地区行署双重领导,以省地矿厅为主的领导体制。该省的实践结果,政令畅通,精干高效,显示了其体制的生命力。为适应矿产资源法修改后的新形势的要求,应总结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改革和建立、健全地方地矿行政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

2.从决策角度划分

地矿行政组织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及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级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首长拥有决策权和最终决断权。其特点是:职责明确,职权集中,决策迅速,指挥灵敏,行政效率高。一方面,上述特点符合地矿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级地矿行政组织本身就是同级政府的职能机构。因此,各级地矿行政组织均实行首长负责制。由于地矿行政具有政策性、社会性和专业复杂性的特点,而行政首长的政策水平、专业技能等局限性容易产生主观片面性、随意性,造成决策失误。因此,地矿行政组织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分工合作,做到民主科学决策。行政首长一定要听取和尊重多数同志意见,审慎决策。

(四)地矿行政组织设置的依据和主要职责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保留地质矿产部,为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矿法规体系;指导并监督检查地方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国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2)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建立并推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4)在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指导下,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

(5)在国家计委指导下,统一部署、协调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协调处理重大地质勘查纠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全国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管理国拨地质勘探费和各类地质勘查基金;对重要的骨干性地质勘查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6)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地质勘查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审批下达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地质市场;承担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7)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8)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国地质科技、教育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科技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地质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地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地质教育发展规划;进行地质教育质量评估;指导地质教育学科、专业建设。

(9)组织协调地矿工作的对外交流。参与涉及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问题的国际讨论和谈判;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履行对外协议;参与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归口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省(区、市)地质矿产厅(局)

1993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质矿产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地方地矿行政机构改革要根据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要求,按照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规定,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宏观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地方地矿主管部门机构由以部为主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进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

《通知》并就省级地质矿产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1)负责矿产资源法执法监督。参与起草、制定地方性地矿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并监督检查市(地、州)、县地矿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授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订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矿产资源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察员的管理工作。

(4)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和储量审批与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5)在国家环境规划指导下,参与编制本行政区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本行政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站的管理工作;参与本行政区较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

(6)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地质勘查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并发布地质勘查工作布局指南;依法负责地质勘查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工作;调处地质勘查纠纷;负责本行政区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管理地方勘查基金。

(7)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评估及核算;审批并管理矿产储量;承担本行政区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矿产资源法第16条根据矿种、矿产储量规模,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地矿行政机构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和职责。

3.市(地)及县地矿行政组织机构

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后,原国家编委地方司根据地矿部的建议,就市(地)、县地矿主管机构的设置发出通知。1994年,在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矿部和省地矿行政机构的“三定”方案,对市(地)、县地矿行政机构设置提出了原则要求,并对职能配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市(地)、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设置了地矿行政机构,并明确了相应职责。

(五)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

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体制近年来虽有所变革,但就总体而言,仍未脱离传统模式,计划经济色彩很浓,难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全国国土资源(含土地、水、矿产、海洋资源等)行政管理由多个行政部门主管,既不利于精简机构,也不利于统筹规划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综合治理。

(2)资源的所有权管理与资源开发经营权管理尚未完全分离,资源、环境的开发产业部门代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政出多门,致使地矿行政管理难于统一和高效。

(3)部、省两级地矿主管部门肩负地矿行政管理和直属地勘队伍的生产经营管理双重职责。政企、政事尚未完全分开,既不利于秉公执法,也不利于队伍的搞活。

(4)相当数量的市(地)、县地矿行政组织,未正式进入同级政府行政序列,行政编制和行政经费未落实,不符合行政主体法定条件。

(5)四级地矿行政组织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

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有待于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地矿经济改革理论研究的突破和实践的积极探索。

2.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推进机构改革的任务,强调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和监督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党的十五大报告对全国机构改革描绘了蓝图,也为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据此,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应体现如下原则:

(1)贯彻精简、统一、效能和加强执法和监督部门的原则。有必要把关系密切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合并成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2)贯彻资源所有权与开发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对全国专业经济部门改革的同时,原已分散的行政职能应予收回,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实行集中管理,强化国家所有权。

(3)贯彻政、企、事分开的原则,深化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及地勘队伍体制改革,转换地勘工作运行机制。

(4)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划分事权;市(地)、县级地矿行政组织应该进入同级政府行政序列,四级地矿行政组织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为宜。

(5)组建精干的事业单位和矿业权评估等中介组织,为各级地矿行政组织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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