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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办结环节什么意思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2-23 09:34   点击:156  编辑:嵇朋   手机版

申请办理许可证办理是免费的,不过需要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
1、地质矿产部、财政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
2、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地矿部、财政部《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因区域不同,收费标准略相同,例如北京市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的收费办法:
1、一般标准:
(1)个体采矿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2)乡镇以下(不包括乡镇)各种集体矿山、个体联合采矿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
(3)乡镇集体矿山企业采矿,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含二百元);
(4)各种形式的联营、合营可根据形式的不同,由县(区)自行掌握可分别按乡以下集体、乡镇集体、国营矿山收费标准收费;
(5)乡镇集体和外商合办的中外合资矿山,应视规模和形式不同,可分别按乡镇集体矿山、国营矿山、中外合资矿山等采矿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县(区)政府自行掌握;
2、几项具体规定:
(1)收费标准上下限之具体金额,可按矿种和规模及其服务年限的长短,由县(区)自行掌握;
(2)个体、集体矿山规模超出小型矿山规模,按国营矿山收费标准收费;
(3)对有的矿种或矿山在签发采矿许可证时,须实地勘查,工作量较大者,可加收手续费,其金额不得超过采矿登记费;
(4)有的矿种个体或乡以下集体用工形式特殊,人数较多,规模较大,其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区)掌握可突破上限;
(5)采矿许可证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补领者,收取原采矿登记费的一半;
(6)由乡政府代发的采矿许可证,所收费用乡留50%,上交县(区)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50%;
(7)水利部门代发的采矿许可证,所收费用水利部门留50%,交所在县(区)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或同级矿管机构)50%;
采矿登记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年编报收支预算,实行以收抵支的办法,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上交财政,列其它收入科目中的规费收入“,收支平衡以内的部分,由县(区)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或代发证机关作为矿管经费使用。
二、关于收取矿管补充经费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67号文批复“区、县所需矿管经费,由区、县财政安排。不足部分,可由区、县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收取管理费补助”的原则,各区、县可以收取管理费,其金额为地方财政拨款加收采矿登记费,抵支矿管经费不足部分(上限不得超过矿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五)以补充矿管经费之不足。其具体办法按上述精神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由县(区)政府制定。
三、对所收经费的使用:
采矿登记费和矿管补充费,是矿管的专项费用,只能用于矿管工作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要专款专用,其用项:
1、专业工作所需设备、仪器、工具、文具等购置费;
2、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文件、资料、报表、图书购置费与印刷费;
3、办公经费及其外出所需的各项业务活动经费开支;
4、其他费用:如专业性会议费、车辆维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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