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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的职责与地矿局的职责区别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2-12 23:01   点击:236  编辑:尹超   手机版

  国土局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地方性的国土资源管理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地方性国土资源管理配置政策和规定;依照规定受理土地、地矿行政案件;贯彻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参与上报县、州、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实施工作,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3、依法负责对全县土地、地质矿产行使行政管理权,监督检查土地、地矿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落实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工作;拟定鼓励耕地开发配套政策,筹集和管理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指导、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统一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实施土地确权、土地权属变更、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  6、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市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实施农村集体非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定期修订、公布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7、主管全县城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工作;承担报县政府、州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组织新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发布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土地利用情况。  8、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报批、登记发证和探采矿权转让、出租的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上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地勘成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其他规费的征收和上缴管理;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审核上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9、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审定报批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10、安排并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拨给的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代县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契税及土地管理其他费税。  11、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承办土地、矿产资源科技开发工作和合作与交流工作。  12、履行全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全县测绘市场,负责全县测绘单位资格审核、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负责对全县地图编制出版进行审核;组织管理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测绘;负责全县测量标志、测绘成果管理;审定全县各行政区划面积。  13、承办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矿局的职责:  地矿局属于行使行政权利的事业单位的,地矿局(无论是省级地市级或县级)都是管理矿山采矿的审批的,在审批的过程中,要求很严格,设置了许多障碍和条件,比如需要做地质调查报告、每年需要开采的数量,还需要缴纳税收,水土保持费、林业费、工商费等等,业主要办完一个开采证,跑断了腿,烧香拜佛,在这期间,有许多漏洞和腐败的机会。

国土局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有关国土资源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二)组织编制本辖区有关国土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乡镇国土资源规划,承办省和市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报;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合作与交流。(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要权属纠纷,依法查处重要违法案件。(四)拟定本辖区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需报国家、省、市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五)拟定本辖区地籍管理、测绘行政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实施;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承担申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六)组织实施本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转让、交易工作;建立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储备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七)组织本辖区内分散、零星、小规模矿产资源储量和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负责本辖区内小型及其以下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压覆矿产储量的初审;查处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行为。(八)负责本辖区内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调查辖区矿业权设置情况,协调解决地质勘查项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赔偿问题;调处或协助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勘查,越界勘查,非法进入勘查区采矿行为。保护合法探矿权,维护控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九)依照发证权限组织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按规定权限参与采矿权招标、投标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的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收缴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协助上级机关办理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授予及转让申请的初审;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法调处辖区内采矿权属的争议和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矿产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十)组织、配合实施地质灾害调查防治工作,监督矿山环境的恢复与治理。(十一)国有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十二)参与拟定本辖区国土资源有关财经政策,对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使用依法进行监督。(十三)承办县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全县矿产资源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三)监督检查全县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矿业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四)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规范矿业市场;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的招标、拍卖;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与维护;依法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有偿使用管理;参与审批外资、中外合资、对外合作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依法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监察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负责矿产品加工、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五)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按规定管理矿泉水和地热的开发利用,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地质遗迹的管理实施监督。(六)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七)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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