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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1-10-29 10:11   点击:266  编辑:admin   手机版

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一) | |1 井巷工程|1.1 一般规定|第1.0.3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1.0.7条 工程所用的格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 第1.0.8条 工程施工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总结。 第2.2.1条 井向开工前,应完成检查钻孔,并具有完整的检查钻孔资料。 第2.2.2条 检查钻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井筒: 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钻孔可以布置在井微范围内: (1)地质构造、水文条件中等,且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 (2)采取钻井法施工的井筒; (3)专为探测溶洞或特殊施工需要的检查钻孔。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煤层、岩层和有害气体突出的危险时,检查钻孔下井筒中心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5m; 3.井微离特大含水层较近,以及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钻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4.钻孔的终深应大于井筒设计深度。 二、斜井、平硐检查钻孔的数量、深度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第2.2.7条 对检查钻孔的数量、深度和布置方式,应分层进行抽水试验。 第2.2.8条 检查钻孔钻进结束后,除施工过程中尚需要利用的钻孔外,应采用水泥砂浆严密封堵,其搞压强度不应低于10MPa。 第4.1.1条 立井井筒穿过流沙、淤泥、卵石、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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