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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2-09 08:34   点击:292  编辑:孔坚   手机版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一)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

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是要求矿山企业定期向地矿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本数据及存在的问题以向国家提出建议,作为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政策的基本依据。统计年报要求矿山企业填报的内容有:矿种、矿山企业名称、主管机关名称、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设计服务年限、尚可服务年限、职工人数、地测机构人数、年产矿石量、产品方案、企业年利润、企业现价总产值、矿床开采方法、开拓方式、采矿方法、年度开采矿段位置、矿体赋存状态及开采技术条件、选矿方法及选矿流程、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设计利用储量、年末保有储量、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原矿品位、入选品位、精矿品位、尾矿品位、年产精矿量、年现价产值等内容。

(二)“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主要是衡量、监督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还是贯彻落实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

“三率”指标的制定,首先由矿山企业论证提出方案,经矿山企业法人审批后,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上报的“三率”指标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由矿山企业修改后,再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即作为各级地矿主管机构监督检查企业“三率”的依据。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制定程序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进行适当地简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涉及到矿业可持续发展和对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维护问题,不单纯是企业行为。政府确需进行监督,但其主管部门没有必要插手干预,企业法人直接把其论证的“三率”指标报地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就可以了。

“三率”指标是一个要符合每个矿山开采实际的阶段性指标。每个矿山都有自己的“三率”标准。不可能提出一个适合某矿种各类矿山统一的、趋同的考核标准。即使是针对性很强的矿山设计,也只能推荐一个原则的控制指标或参考指标供矿山生产设计时参考。特别是随着开采技术的进步,采、选装备的改进以及采选人员素质的提高,“三率”指标要相应地变化。所以,在这项制度中规定,当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采矿方法改变时,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三率”指标,再报地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备案。

“三率”考核的内容包括:“三率”指标是否已作为本矿山企业法定的考核指标,是否与本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是否作为矿(局)长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的“三率”指标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列入生产计划并分解到班、组;“三率”指标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其计算是否正确,考核结果是否符合实际,矿山填报的“三率”指标是否与“三率”统计台帐相吻合;监督检查对非正常损失矿量的定性、定量分析情况,监督检查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定和执行“三率”指标有哪些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促进了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提高,有哪些经验、问题和建议等。

(三)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

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工作制度,简称为“年检制度”。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在总结部分省(区、市)开展矿产开发年检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从1991年起,一些地方对各类矿山企业开展了年检工作。1992年以来,年检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实践证明,年检工作强化了依法治矿,提高了资源利用水平,促进了矿业开发活动的健康发展。为此,地矿管理部门于1991年专门发文对年检工作做了如下规定。

(1)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授权和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2)年检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部门和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同级地矿管理机构开展年检工作,督促所属矿山企业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并接受地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是否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从事采矿活动,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采矿、选矿作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油、气田采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制定、定期考核情况及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情况;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填报情况;矿山企业储量增减情况,损失量的构成、报销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开采、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情况;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建立及地质测量工作规程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依法缴纳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税、费的情况;无证开采和采富弃贫等破坏性开采的矿产品禁止进入流通领域的执行情况;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4)年检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四)矿产督察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入贯彻保护矿产资源,节约、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政策,治理矿山环境,依法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1989年,地矿主管部门颁发了《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矿产督察员是政府部门向企业派出的人员,分为国家级和省(区、市)级。国家级督察员负责所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是国有大型和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受聘任部门委托可以进行跨省(区、市)巡回督察。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所在省(区)所属市(地)管辖区内除国有大型和中央直属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可向同级矿业主管部门聘任兼职矿产督察员。兼职矿产督察员负责对所在的行业或部门的矿山企业进行矿产督察工作。

矿产督察员的职权主要有:监督检查采矿权人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制定并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制度;有权参加矿山企业有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会议,进入采矿、选矿工作现场及其他与采、选矿有关生产活动的场所,调阅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和技术报告;有权调查、纠正和制止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要求矿山企业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程度;有权参与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储量转出和即将关闭矿山的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报告的审批;监督检查矿山企业“三率”考核指标及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准确、及时上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表扬和奖励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派出单位授予的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其他监督工作。矿产督察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定期向聘任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方法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方法,除了对矿山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审查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利用统计年报表和矿产督察及抽样调查外,还可实行执法监督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相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矿山企业自身的监督管理相结合以及专职与兼职的督察人员相结合的方式方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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