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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机的功能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9-19 04:04   点击:242  编辑:蒋贵   手机版

钻机(drill)是在地质勘探中,带动钻具向地下钻进,获取实物地质资料的机械设备。又称钻探机。主要作用是带动钻具破碎孔底岩石,下入或提出在孔内的钻具 。 可用于钻取岩心 、矿心、岩屑、气态样、液态样等,以探明地下地质和矿产资源等情况。

海南省地质勘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地质勘查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地质勘查单位合法的权益,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质勘查包括:
  (一)区域地质、海洋地质调查;
  (二)矿产地质勘查;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
  (四)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遥感地质勘查。第四条 本省依法保护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勘查区域的生产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第二章 地质勘查管理机构第五条 海南省环境资源厅是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其地质勘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地质勘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地质勘查计划、规划;
  (三)负责全省地质勘查资格管理和勘查登记工作;
  (四)负责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地质勘查基金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环境资源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其地质勘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维护地质勘查区域内的正常勘查秩序;
  (三)向上级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第三章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第七条 凡申请在本省从事地质勘查的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第八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必须是有必要的勘查设备、技术力量和勘查资金,有能力从事勘查活动的法人。第九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应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资格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主管机关关于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
  (四)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证明材料复制件。第十条 资格管理机关自收到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批准发证的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并收取证费;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证,并向申请者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一)经审查批准需要改变业务范围的;
  (二)单位分立、合并、更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销原证换领新证的。第十二条 凡申请勘查项目登记的单位,应持有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方能从事批准业务范围的勘查。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本省从事地质勘查的单位必须接受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资格管理机关的资格年检。第四章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省预算内的地质勘查项目,须先由省计划主管部门立项。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勘查设计、勘查质量、勘查报告进行审查、管理和验收。第十五条 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提取勘查基金进行的地质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立项,经省计划部门核准后,委托勘查单位勘查,并负责对勘查设计、勘查质量、勘查报告进行审查、管理和验收。第十六条 国家预算外资金的地质勘查项目,由出资勘查的单位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委托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勘查,勘查单位负责办理勘查项目登记手续;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监督管理,并对勘查设计和勘查报告进行审查。第五章 地质勘查登记管理第十七条 凡在本省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按以下规定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一)国务院计划部门批准一类勘查项目和本省海域的勘查项目,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二)其他勘查项目,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第十八条 在同一地区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勘查单位登记时,按下列顺序审定勘查权:
  (一)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二类项目;
  (二)在该地区做过勘查工作,掌握实际资料较多、研究程度较高的;
  (三)勘查方案比较合理、预期效益好的;
  (四)先申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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