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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的土能吃吗?

247 2024-01-16 09:59 admin   手机版

一、地上的土能吃吗?

地上的土一般都不能吃。喜欢吃土的人叫“异食癖”。主要是由于体内有寄生虫造成的

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范围?

依据现行规定,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矿业权出让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

自2022年1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实行属地征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三、山林怎么补偿?修水库征收土地?修水库征收土?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对征占用林地的补偿规定做出具体规定(可作参考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林地补偿费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 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

  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10、宜林地按当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

  11、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

    12、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

  第四条 临时征用、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需伐除树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在原来国家征收的土地上种树行吗?

如果经过土地征收机关或者用地单位同意是可以用于农业生产的。

但最好不要种植生长周期较长的树木等。

五、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六、烧砖用的土是矿产资源吗?

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砖瓦用粘土”为非金属矿产。制砖制瓦用的“红壤粘土”为矿产资源。

2、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个人不得进行私自开采和销售,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扇子采矿的将追究刑事责任。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才能进行合法开采。

3、目前,衢江区砖瓦用页岩矿进行矿产资源整合,新矿点需多部门进行现场联合踏勘重新选点,并按照《衢州市衢江区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实施。

七、梦见家中屋地上冒,土?

不要太在意,做梦有两种可能,一是你日有所思夜有所梦,二是您睡眠不好,试一试吃点对睡眠有帮助的食物吧,第三就是别迷信,不要相信梦里所发生的事情,就当老天开的玩笑罢了,保持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祝您开心每一天

八、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你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是针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和生态造成的影响,对矿产资源的开采企业进行征收的一种费用制度。

征收标准主要考虑矿山规模、矿产资源储量、开采期限、环境影响等因素。

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征收计算公式、依据和标准,并对征收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对不遵守规定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进行处罚,保障了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以上是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

九、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怎样征收的?如何使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中央与省、直辖市5:5分成,与民族自治区4:6分成的体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卖了,遇征收还能获得补偿吗?

一、农村宅基地住房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现实情况

基于生活或者工作的需要,有一部分农村居民搬到了城镇生活,村里的宅基地住房就不再居住了。于是他们将村里的住房卖掉了。

虽然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村民只能将自己的农村住房卖给本集体的无房村民,且要符合相关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村居民是不得将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的。

但是现实生活往往复杂很多,一部分村民将自己的住宅卖给了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或者城镇居民,这种情况是没有办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

因此,这样的房屋在涉及征收时,就会发现并不符合“房地一体”的原则,还需要确定补偿的主体和补偿利益如何分配。

二、利用房屋买卖合同来争取被征收人的身份

宅基地使用权人如果发现自己卖掉了的房子涉及征收,想要争取补偿利益,可以先争取自己的被征收人身份。

在房地分离的情况下,一般可能涉及的补偿利益人就是卖方即宅基地使用权人和买方即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但是农村住宅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让,否则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在买卖双方就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往往会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正如上述案例,法院还会根据房屋实际的居住情况来维持现有的法律关系,房屋归实际居住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卖方,从而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被征收人身份。

三、通过起诉补偿安置协议来争取补偿利益

如果现居住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协议内容不同意,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可以以买卖合同无效且自己仍是合法的权利人为依据起诉撤销补偿安置协议的。

因为此时被征收人就不仅是房屋所有人了,还应该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因此,主张仅由现居住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被撤销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关于补偿的确定

关于因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导致的房地分离状态下的征收补偿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来加以规定。

但是根据过往司法裁判中的观点,一般情况下,如果房屋是由现在的居住人来建造、修缮或维持的,那么房屋所获得的补偿利益应由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获得,而土地的补偿利益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所得的,所以土地的补偿利益应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获得。就补偿总额而言,大致遵循7:3的分配比例,即现居住人获得补偿的7成,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则可分得3成。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个案中如果法院认为出卖房屋的一方存在过错,且房屋已完全由现居住者重新翻建,那么这一分配比例也存在变动的可能性。遇到具体的案件,大家还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争取法律能够支持的补偿利益。

当然,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最好不要轻易出售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租一租盘活利用一下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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