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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建拆除补偿协议书?

153 2024-01-15 22:02 admin   手机版

一、农村违建拆除补偿协议书?

农村违建应依法拆除,不应给予补偿,更不能签违建拆除补偿协议书。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范本?

您好,很荣幸回答您的问题。

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上内容。

(京平~刘)

三、村民征地补偿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补偿协议书一般不需要我们草拟,征收方会做好,我们只需要审查协议内容即可。被占地的农民朋友也可以选择一次性补偿的方式,政府会将补偿款一次性给予农户。《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租金补偿协议书怎么写范文?

一、租赁土地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在****镇人民政府监督协调下,根据《合同法》和《土地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用地范围为建设沙圪堵急调峰加气站所需土地。

  二、协议达成后,乙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扰阻挡甲方在土地范围内施工、经营等合法行为。

  三、甲方根据用地的数量对乙方进行土地占用补偿,补偿方法如下:

  1、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大写)******

  (小写:********整)

  (此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坝补偿、等所有和土地相关的全部费用)

  甲方补偿只对乙方村委会,不直接对村民,具体分配由乙方村委会负责。

  2、如村民阻拦施工由村委会出面协调并解决,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四、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双方严格遵守共同履约,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的一方应当向未违约方支付补偿金额20%的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在正常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甲方施工及正常经营活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协商或调解期间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及经营活动。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当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三日内,将补偿款打入乙方村委会指定账户,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协议由沙圪堵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

  4、本协议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沙圪堵镇人民政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章): 乙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村委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二、土地补偿计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三、安置人数计算公式

  征地时,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五、期权协议书被辞退可以补偿多少?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该股权激励计划需要证券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以被激励的员工离职时如何处理期权,该计划中会有明确约定。非上市公司如何补偿并无法律强制性规定,要看和员工关于期权签订的合同如何约定:在裁员而非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况下,期权是否收回,收回的话是否有补偿。如果没有约定,则被裁员工可以保留期权,和公司关于赎回问题进行谈判。

六、征地补偿协议书需要本人签字吗?

必须是户主,只有户主签字才有法律效益,这是我国的法律法规

七、土地转让租赁补偿协议书范本?

土地租赁转让补偿协议

甲方(出租方) :

乙方(承租方) :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亭有使用权的部分土地出租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的承包地亩

(承包土地证四至范围内),转让给乙方作为生产及项目开发用地。

二、本土地实行一次性赔偿制, 赔偿金额包涵租赁范围内所有附

着物赔偿费用。

三、租赁协议期限为永久性。协议期间,除被国家合法征用外,甲方不得擅自收回转让土地。如要收回,甲乙应赔偿乙方所有投资金额两倍的款项,作为乙方补偿损失。

四、乙方可以在该租赁的土地.上修建临时建筑物,如临时房屋、

厂房等生产、生活需要的建筑物,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归乙方,甲方不得无故占用。

五、本宗土地租赁转让赔偿金额为元。

(大写: ) ,以现金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该宗土地租赁转让赔偿费(该费用包涵租赁范围内所有土地附着物赔偿费用)。

六、乙方租用 土地期间,土地. 上所涉及的公余食等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七、

甲方保证土地无纠纷的情况下转让

给乙方使用,若有土地纠纷或其他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付全部赔偿责任,并由甲方自行解决好问题。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 (盖章)

甲方代表:_ (签字)_

乙方:_ (盖章)

乙方代表:_ (签字)_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八、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

九、矿产资源对当地村民如何补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之规定,结合你所述情况,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村民房屋及田地损害的,矿山企业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二、根据《娄底市矿山企业采矿活动损害地表及其附着物补偿规定》的相关规定,对采矿活动造成房屋损害的,按损害程度评定等级,分别以拆迁、原地大修(重建)、中修、小修四种等级处理,未达到小修以上等级的留观处理(暂不修),对上述四种情况的房屋补偿参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08〕3号)之规定执行。《娄底市矿山企业采矿活动损害地表及其附着物补偿规定》及《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采矿损害赔偿标准有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房屋受损方可根据房屋受损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两规定,对可能涉及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予以判断。

三、根据《娄底市矿山企业采矿活动损害地表及其附着物补偿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对农作物及其他种养殖业补偿适用如下标准:(一)对因采矿影响造成稻田无法耕种,并经矿山企业现场勘察,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可的,按补偿产量标准和补偿价格标准计算产值并扣除生产资料等成本费计算补偿费。(二)矿山企业采矿影响农田种植水稻时,应改种旱作物或其他宜种作物,改种后减少的种植收益,由矿山企业予以补偿。有条件耕种或改种而不耕种或改种,故意停耕待赔、荒芜土地的,矿山企业不予补偿。

(三)水稻补偿:1.补偿产量标准:二类水田单位面积产量按当地乡镇统计年报最近三年的年均产量确定,一类水田按二类水田产量每亩增加80千克计算,三类水田按二类水田产量每亩减少80千克计算。2.补偿价格标准:以当年国家粮食保护价为补偿价格。3.生产资料成本费计算:生产资料成本包括肥料、农药、种子、水费、人工(运输栏肥、施肥、耕田、育秧、插秧、中耕、治虫、收割、晒谷)、牛工等费项。成本费额按每亩总产值的50%计算。4.补偿费计算:对已耕种、农业生产资料成本已投入,因采矿企业影响稻田失收的,按补偿产量和补偿价格总产值的100%补偿;对已耕种,生产资料成本已投入,因采矿企业影响稻田减产的,按实际减产量和补偿价格标准计算补偿费。水田等级类别确定按照娄政发〔2003〕29号文件附件九第二项规定确定。(四)因矿山企业影响造成旱土农作物欠收,由矿山企业按其类项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市场同类价格确定。大面积塌陷以面积计算产值、裂隙影响以蔸产值计算,未种植的荒地不予农作物补偿

十、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吗?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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