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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开采矿产量排名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3-06-27 00:31   点击:22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公海开采矿产量排名

1.太平洋:最大深度11034米,平均深度3939.5米,是世界最深大洋,也是世界第一大洋。

2.印度洋:最大深度9074米,平均深度3839.9米,是世界平均深度排名第二的大洋。

3.大西洋:最大深度9219米,平均深度3627米,是世界平均深度排名第三的大洋。

4.阿拉伯海:最深处5203米,平均深度2734米,是世界平均深度排名第四的大洋。

5.塔斯曼海:最深处5943米,平均深2705米,是世界平均深度排名第五海域。

6.加勒比海:最深处7680米,平均深度2491米。

7.珊瑚海:最深处9175米,平均深度2394米,是世界最深的海。

8.日本海:最深处3742米,平均深度1752米。日本海不是日本的海而是公海。

9.白令海:最深处4773米,平均深度1636米。

10.地中海:最深处5121米,平均深度1450米

二、公海资源可以开采吗

可以开采,但是公海远离大陆架,水比较深,一般国家即使发现油层也没办法开采。

根椐联合国的公海《优先开产权》的规定,那个国家在公海某一海域发现石油资源,拿出科考,石油勘探的详细科学数据,就可以向联合国申请某一海域的石油开产,就可以获得优先公海某一海域的石油开产权,那个国家就可以在该海域开采石油了。

三、公海矿产开采权

海洋矿产资源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远海国家都在积极进行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目前在有关国家的领海与公海范围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内,存在许多主权有争议的海区争议海区内的海洋矿产资源,成为相关国家争夺的目标,导致海域争端始终存在,共同开发虽然不能解决海洋领土划界争端,但却是解决争议海区矿产资源开发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

争议海区海洋矿产资源共同开发过程是国家之间的一个综合的博弈过程,体现着国家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只要国家之间谈判的交易费用,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共同开发。

目前国际上大约有20个共同开发的成功案例,被归纳为政府合作安排代理制超国家管理模式等几种共同开发模式,通过对这些模式的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东海南海矿产资源的共同开发模式,选择为促进争议海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宏观上我国政府要促进与他国共同开发区的确定,加大对这些区域开发活动的支持,微观上我国企业要努力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响应国家政策积极从事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四、公海矿产资源归属

公海海底的能源矿产归属权不属于任何国家,也不允许擅自开采归为己有。

五、公海可以开发资源吗

没有私海有的只是国家领海具体的领海基线外200海里是公海。

领海基线:在各国海岸线的凸出点找一些点,用线段连接就是领海基线/还有一种基线的划分方法,就是海水的低潮线,一般适合海岸线平直、附近无岛屿的国家

基线以内陆地的部分是内海。

领海是基线向外平行延伸12海里。(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公约的规定,我国是12海里,有的国家划得短一点,3海里,5海里的都有,反正不能超过12海里,各沿海国可在这个区域内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领海范围)

国际法 上指不包括国家 领海 或 内水 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 专属经济区 、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 领土 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①航行自由。②飞越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⑤捕鱼自由,但受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的规定的限制。⑥科学研究的自由,但须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两部分的规定。

船舶的国籍 每一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 国籍 ,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船舶在公海上只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 ,必须而且只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船舶在一国登记、取得其国籍的条件,由该国的国内法规定。有些国家为了获取大量船舶登记费,对船舶的构造、装备、适航条件、船员的劳动条件和训练等方面要求很低,并把取得船舶国籍的条件放得很宽,借以吸引别国船舶登记。为了防止这种“方便船旗”的做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船旗国对在公海上有权悬挂其旗帜航行的船舶有专属管辖权。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法律管辖并受其保护。军舰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专门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的船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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