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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产资源补偿标准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3-07-18 18:08   点击:99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开采矿产资源补偿标准

探矿补偿标准

(1)压覆矿产资源的已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2)压覆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投入:以原始地质勘查资料为基础,结合现场调查确定压覆范围投入的工作量;

  (3)压覆范围内的生产勘查投入:以原始地质勘查资料为基础,结合现场调查确定压覆范围投入的工作量;

  (4)压覆范围的直接损失:包括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相关费用、受压覆影响无法继续使用的已建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矿山开采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压覆的开拓工程及采准(采剥)工程费用、整合矿山支付的成本等;

  (5)其他损失:如企业经营性损失、员工失业补偿等,需参考当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3、补偿的责任主体

  按“谁压覆、谁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主体。设立和调整各类保护区压覆矿产资源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压覆矿产资源的,由申请设立和调整各类保护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补偿。

二、矿山生态补偿

1.

矿山坟地搬迁补偿标准 墓地搬迁补偿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一般赔偿标准是几千元。 以瓮安县为例,迁坟补偿标准: 1.坟墓补偿标准:2000元/座有石碑的坟墓(3000元/座双坟),1800元/座有石碑的坟墓(2500元/座双坟),1600元/座有土碑的坟墓(2400元/座双坟),1600元/座无石碑的坟墓,无。 2.迁坟、墓地补偿:每座迁坟1980元/洞。 

2.

对拆迁补偿不服如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不服补偿的,可以在收到征收补偿方案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房屋拆迁作价补偿主要依据 房屋作价补偿是房屋拆迁补偿中的货币补偿方式。

三、矿山开采补偿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1999年08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404号发文《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如下:

一、我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以下简称《复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二、《复函》“三”中的“异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之外范围。

根据以上两个《复函》的文件精神,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综上,结合《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采挖砂、石、土,不用于本工程建设而用于销售,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的,面临被追究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未用作工程施工,亦未用作公益性建设,而是用于出卖,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可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采矿用地生态修复

1、矿区范围内尚有可开采的矿产资源;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3.年检合格。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

二、采矿权延续所需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3.采矿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1)采矿权出让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治理备用金等相关规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

2)采矿权属有无争议;

3)有无违法行为等)的证明材料;

4.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重新签订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书;

6.重新签订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7.剩余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五、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

第八条 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1.

警告;

2.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交资料;

3.

责令停止开采,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停产整顿,停止借阅地质资料;

4.

责令赔偿损失;

六、矿山开采生态修复

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采用环保和节能技术,优化生产工艺,控制污染排放和能源开支。例如,引入先进的控制技术和装备,推动精细化管理。2. 实行可持续开发原则,合理规划矿区,保证采矿活动的持续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例如,采矿后要进行生态修复,保持地表的生物多样性;在选址时也需要考虑矿区周围土地的利用情况和环境因素。3. 推进绿色消费及绿色供应链建设,促进社会营销和消费者意识的改变。例如,建立绿色矿山产品认证制度,推行农村电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同时还能改善矿工的待遇。这些措施也能推动产业升级,带动当地的经济持续发展。

七、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

1 处置矿产资源很重要2 因为采出的矿产资源对环境和资源都会产生影响,同时对于国家的经济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处理好矿产资源可以使得资源更加可持续利用,环境也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3 在处理矿产资源时,可以采用垃圾填埋、回收再利用、现场处理等方法。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采矿过程的监管,减少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国家也可以加强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以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资源的保护。

八、矿区生态补偿政策

超贫磁铁矿是一种含有高比例磁铁矿的矿石,主要用于钢铁生产中的炼铁原料。在开采超贫磁铁矿时,各国政府通常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环境保护。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超贫磁铁矿开采政策:

1. 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政府通常要求矿业公司遵循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以确保矿产资源在未来仍能满足市场需求。

2. 环境保护:政府会对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矿业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在矿山关闭后进行生态恢复。

3. 安全生产:政府会对矿业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要求矿业公司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并遵循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

4. 社会责任:政府通常要求矿业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维护当地社区的权益、促进就业和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等。

5. 税收优惠和补贴:部分国家政府为鼓励矿业公司投资超贫磁铁矿开采,可能会提供税收优惠或补贴政策。

6. 投资审批和监管:政府会对矿业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管,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安全规定。

具体的超贫磁铁矿开采政策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建议您查询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政策文件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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